作者:佚名 来源于:中国民俗文化网
这篇文章虽然谦称为“一封来信”,但是反映出郭沫若深厚扎实的史学素养,彰显出他严谨务实、“有一分史料说一分话”的治学精神,同时也推动了学术界对武威“王杖十简”的更进一步研究。
《武威“王杖十简”商兑》的发表
郭沫若对武威“王杖十简”的关注和研究并没有因为繁杂的公务处理和政务活动而停步。约在1965年10月份,郭沫若撰写完成了又一篇重要的历史学术文章——《武威“王杖十简”商兑》,并在10月29日递寄给考古研究所的陈梦家,因为陈梦家在武威汉简的研究方面是最早的介入者,郭沫若想听一听他的意见。次日下午,郭沫若便来到考古研究所,与陈梦家、夏鼐就文章所提出的观点进行了商谈,同时还共同探讨了石鼓文等其他学术问题。就陈梦家所谈的见解,郭沫若给予了赞许。之后,《武威“王杖十简”商兑》在《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发表,同期刊发的还有陈梦家撰写的《汉简年历表叙》。
郭沫若《武威“王杖十简”商兑》一文首先探讨了“王杖十简”的次序排列问题,通过对简文的再次释读,提出了较为科学的次序排列。武威“王杖十简”在出土时因编绳断绝,故造成了次序的混乱。所以,在1965年之前,就武威“王杖十简”次序排列,大致形成了4种认识:第一种是甘肃省博物馆署名发表的《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发掘》,陈梦家以考古研究所编辑部名义发表的《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和郭沫若署名“礼堂”发表的《王杖十简补释》中提出的次序排列;第二种是陈直《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通考》一文中提出的次序排列;第三种是武伯纶《关于马镫问题及武威汉代鸠杖诏书令木简》一文中提出的次序排列;第四种是1964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的《武威汉简》一书中提出的次序排列。
在《武威“王杖十简”商兑》一文中,郭沫若对“王杖十简”上的文字进行了重新释读和句读,并进行了详细的考证。现兹录其对十简次序排列、解读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简叙墓主名,伦理当首出。墓主幼伯年仅六十八即已受王杖,盖以“兰台令第三十三”中所谓“高年”,可以解释为不限于“七十”。
第二简“兰台令第三十三”与“御史令第四十三”,与“王杖”同时受授,故二令同为“受”字宾词。
第三简至第八简为“兰台令第三十三”,文中已明言“明在兰台石室”,故称之为“兰台令”。
第九与第十两简即是“御史令第四十三”,因只“制诏御史”而无丞相,故称为“御史令”。此令的年月在“兰台令第三十三”之前,显然没有“兰台令”更加严密,所以它的位置被放在现行律令“兰台令第三十三”之后。
在这篇文章中,郭沫若还解决了4年前在《王杖十简补释》一文中没有释读出的“灭受在金”。郭沫若认为,“灭”通密,或系误写别字。“受”读为授。并且指出,“金”是地名,金城郡可能性极大,“金”字下可能写夺一“城”字。幼伯受王杖时,由金城郡颁发,同时也颁发了有尚书令重封的两份律令。
同时,郭沫若运用阶级分析法,指出“所谓养老令,其实是骗人的东西。它是为了巩固地主阶级的政权而设的……财产是从长辈继承下来的,故必须重老。皇帝是最大的地主,尽管是小娃娃,他也是普天下人的‘父亲’。故所谓重老者,其实也是尊王。”在文末,郭沫若提出:“研究古文物,不应该单从古文物的表面价值来评价,应该用阶级的观点来透视古文物的本质。”这应该是郭沫若首次在文章中提出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历史问题,探寻历史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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