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艺术传播网   文章作者:罗怀熙


  4.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实践中反对社会保障全国统筹的理由主要是地区间、行业间保障水平差异大,难以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社会保障压力也成为地方政府尤其是发达地区地方政府抵触外来人口城镇化的直接原因。但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是政府向国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城乡、区域、行业间不应分割,整体而言,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偏低、具体保障种类偏多且各自覆盖面小、管理运行成本较高,可以考虑修改社会保险法,实行社会保险全国统筹,并整合保险具体种类,例如实行人人平等的基本保险和按缴费高低享受不同待遇的补充保险制度,条件成熟的时候,还可以考虑将公务员也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5.土地方面的法律制度。目前关于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讨论比较多,有人主张缩小征地范围,让农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建设用地市场,还有人主张大幅度提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但事实上,按照涨价归公理论,政府代表公众收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做法并无问题。综合各方面因素,现阶段比较可行的方案是将重点放在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用途上,这样既能有效遏制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又能兼顾各方面利益,对现行体制冲击也最小,同时还有利于提高城镇化的质量和效益。此外,农村土地承包法也可以作相应修改,将承包期限调整为十七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长久不变,取消农民全家进城后收回承包地的规定,允许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入股等;农民进城后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可以由政府给予补贴;将承包地弃耕、抛荒的,可以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样,进城农民能获得一定的资金,留在农村的农民也可以逐步扩大经营规模,有利于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协调推进。

  城镇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顺应城镇化大趋势的法律制度,应当是有利于进一步公平配置资源和要素的法律制度,应当是打破城乡、区域、行业分割的法律制度。只有制度上改革到位,我们才能克服现有城镇化模式的缺陷,实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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